一、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,规范投诉处理程序,维护正常医疗秩序,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,根据卫生部《医院投诉管理办法(试行)》,制定本办法。
二、本规定所称投诉,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(以下统称投诉人)对医院提供的医疗、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,以来信、来电、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,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。
三、医院专门设立“投诉协调办公室”,并专人负责投诉事宜。
四、医院投诉接待实行“首诉负责制”。投诉人向有关部门、科室投诉的,被投诉部门、科室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,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,由科室主管尽量当场协调解决;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,接待的部门或科室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先到一站式服务中心(非上班时间可直接移交当天值班院长)。
五、一站式服务中心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,并如实填写《医院投诉登记表》,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,并经投诉人签字(或盖章)确认,再上报投诉协调办公室。
六、投诉协调办公室受理投诉后,按照以下各部门受理的工作范围进行分类处理。
(一)、院办公室:受理行政事务与管理方面、职工劳动纪律方面、职工违规违纪方面的投诉。
(二)、党委办公室:受理医德医风方面的投诉。
(三)、医务科:受理医疗质量、医疗纠纷方面、医技的投诉。
(四)、护理部:受理护理质量、护理纠纷方面、院内感染方面的投诉。
(五)、财务处:受理医疗收费记账的投诉。
(六)、保障部:受理医院后勤保障、安全方面的投诉。
(七)、采购中心:受理设备管理方面、药品质量、价格及药事管理方面、医疗物价方面的投诉。
(八)、未明确的有关投诉问题由投诉协调办公室决定交相关部门受理。
七、投诉协调办公室处理程序为:(一)、将进行分门别类的案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核实;(二)、部门将处理过的《投诉登记表》报主管院长审核。(三)、由处理部门将《投诉登记表》报回投诉协调办公室;(四)、办公室回复投诉人结果,并将资料存档保管。
八、当事部门、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投诉协调办公室工作,在事实基础上,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客观公正的答复。医院投诉协调办公室可采取院内多途径评估等方式,在查清事实、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,并反馈投诉人,当事科室和相关人员积极配合。
九、投诉协调办公室要建立与各线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,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、护理、医技和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制度,提高医疗服务质量,保障医疗安全。
十、投诉协调办公室负责与卫生局、街道、司法人民调解委员会、保险公司等相关社会机构联通。
十一、投诉一般处理时限:
(一)、对于涉及收费、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,及时查明情况,一个工作日内给出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。
(二)、对于情况较复杂,需调查、核实的投诉事项,一般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。
(三)、对于涉及多个科室,需组织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,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。
十二、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,按照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等法规,通过调解、医疗争议技术鉴定、诉讼等途径解决及按照台博医〔2010〕29号关于修正医疗纠纷调解工作预案的通知执行。
十三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,投诉协调办公室人员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,告知相关处理规定:
(一)、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;
(二)、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;
(三)、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;
(四)、已经依法立案侦查的治安案件、刑事案件;
(五)、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。
十四、投诉协调办公室要定期召开投诉分析会议,分析产生投诉的原因,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方案,并加强督促落实。
十五、医院工作人员有权对医院管理、服务等各项工作进行内部投诉,提出意见、建议,投诉协调办公室应当予以重视,并及时处理、反馈。
十六、投诉协调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,立卷归档,留档备查:
(一)、投诉人基本信息;
(二)、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;
(三)、调查、处理及反馈情况;
(四)、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。
十七、投诉协调办公室应当按照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》(卫医发〔2002〕206号)向医院做好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的工作。
十八、投诉协调办公室应当每季统计投诉情况,并报告相关管理职能部门与年终个人考核、医师定期考核、医德考评、评优评先等结合。
十九、对于在医院投诉管理中表现优秀,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有关人员,医院将应当予以表扬。
二十、办公室要经常组织开展有关投诉的相关宣传和培训工作,及时、有效化解矛盾纠纷。

